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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起租日?

2026-02-27 16:13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起租日到底怎么定?

一、起租日:合同里的“自定义”日期

首先得明白,起租日不是《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法定日期”,而是融资租赁合同里各方自己约定的“纪念日”。它主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租金从哪天开始算租赁期从哪天开始跑

实务中,怎么约定起租日大有讲究:

售后回租:通常“付款即起租”

(承租人)的设备卖给我(出租人),我的钱打给你,这一天就是起租日。

这是最常见的约定。因为售后回租交易中,设备原本就是承租人的,出租人付款后,通过占有改定”(《民法典》第228条)的方式完成所有权转移和交付。既然在法律意义上已经钱货两清,出租人自然可以开始算租金。很多合同模板都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首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

直租模式:往往“到手才起租”

我(出租人)从供应商那儿把设备买过来,真正拿到设备所有权那天,才算起租日。

直租模式下,出租人付款给供应商,到设备造好、交付、所有权转移,中间可能有时间差。在这段“空窗期”,设备还没影儿,就让承租人交租金好像不太合理。因此,很多合同模板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日空窗期的资金占用,可以另算“资金占用费”或“租前息”。

激进操作:直租也“付款即起租”

部分出租人为尽早确认租赁资产,在直租合同中也约定出租人首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即为起租日,起租日与租赁物所有权无关。这不违法,但可能“打架”

  ⚠ 与会计准则冲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说的“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能实际使用租赁物的那天。设备都没交付,何来“使用”?

  ⚠ 司法认定风险:如果设备最终没交付,承租人可能主张“只有钱、没有物”,质疑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已经出现过诉讼案例,因出租人未履行敦促交货义务,法院将起租日直接调整为设备实际交付日。

二、起租日不止是个日期,它是串起关键事实的“线头”

在法官眼里,起租日是一个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它连着好几个重要法律节点:
一句话:起租日一错,后面的租金表、违约计算可能全盘皆错。

三、避坑指南:出租人如何把起租日“钉死”?

既然起租日这么重要,怎么避免扯皮?记住这四条:

合同定义要清晰,避免“预计”变“争议”

别只用“预计起租日”。合同应当明确起租日的确定规则(如“以出租人首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为准”)。避免使用模糊的、依赖后续条件的表述。

活用《起租通知书》,把日子“白纸黑字”定下来

这是最实用的工具!在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后,立即向承租人发出《起租通知书》,写明:“根据合同约定,起租日确定为XX年XX月XX日”。在很多案例中,经确认《起租通知书》是法院认定起租日的强有力证据。

直租交易中,妥善安排“付款-所有权-起租”的节奏

如果设备有建设期(如光伏电站、大型设备),不建议在付款日就草率起租。可以约定:

  ⚠ 起租日=设备竣工/验收/所有权转移日。

  ⚠ 付款日至起租日期间,收取资金占用费租前息(而非租金)。

  ⚠ 设置最晚起租日,超期则出租人有权解约收回租赁物购买价款。

这样既符合商业实质,也降低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风险。

起租日关联动作要同步,留下证据链

  ⚠ 售后回租:付款当天或次日,就应取得承租人签署的《租赁物接收证明》或《所有权转移证书》。20160115民初14117号中,出租人因能提供完整的付款、通知、接收证据链,其主张的起租日获得了法院支持。

  ⚠ 直租模式:督促供应商按时交货,并取得承租人出具的验收确认文件。起租日的确定尽量与设备实际可控状态相匹配。

四、最后总结

定好起租日,就像给融资租赁赛跑画清了起跑线。核心是“合同约定清晰,履行证据确凿”。别再让这个“自定义”日期,变成日后法庭上的“罗生门”。毕竟,清晰的时间线,才是保护各方权益最坚固的护栏。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袁雯卿。
 

文章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作      者:申骏律师事务所 袁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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