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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典藏】融资租赁2025年第三季度法规汇总和经典案例评析

2025-11-07 15:38

作者:天达共和合伙人陈宝姝、天达共和律师杨诗鉴

目录

一、案例研讨:租赁物缺失对融资租赁交易合同判决结果的影响

二、司法与监管动态

三、地方法律法规(重点摘要)

四、重大行政处罚

 

一、案例研讨:租赁物缺失对融资租赁交易合同判决结果的影响

笔者最近了解到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确认了案件事实:被告承租人通过某电子签名系统以及人脸认证方式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但,法院认为,虽然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承租人签署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但被告承租人否认其实际购买租赁车辆,并且,法院自行前往车辆登记处调取了租赁车辆的登记信息,显示车辆登记人为第三人,并经与第三人核实,租赁车辆为该第三人全款购买,亦未办理任何抵押或融资手续,因此,法院认定,租赁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该第三人,融资租赁公司未将租赁车辆实际交付给被告承租人,故不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被告承租人支付租金等款项的诉讼请求,驳回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上述一审判决书突出反映了裁判者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缺失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和性质认定的不同认识,甚至存在较为严重的偏差,笔者借此对租赁物缺失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和性质影响做如下简要整理和梳理:

1、租赁物缺失的主要情形:结合融资租赁交易实践而言,租赁物缺失分为租赁物客观不存在和租赁物客观存在但出租人未或无法取得所有权的两种基本情形,其中,租赁物客观不存在的情形例如在直接租赁交易中厂商未制造或供应商未交付租赁物情形、“低值高卖”的租赁物、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共同虚构完全不存在的租赁物;租赁物客观存在但出租人未或无法取得所有权的情形相对常见,例如一物多融时处于后一手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特定租赁物的公示登记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等。

2、租赁物缺失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对此,笔者正借此解释本次笔者使用“租赁物缺失”,而未使用上述《民法典》条款中“虚构租赁物”的表述的主要原因即,笔者认为“租赁物缺失”更是一种对客观现象或事实的陈述,而“虚构租赁物”则侧重于租赁物缺失的主观因素,尤其是出租人的主观虚构意愿和/或行为,据此也形成了笔者对上述“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法律条款的理解,即,只有在出租人具备主观虚构意愿(例如: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承租人虚构租赁物权属文件但未指出)和/或参与虚构行为等情形时,融资租赁合同才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从进一步检索案例来看,多数租赁物缺失案件中法院均对出租人是否构成虚构租赁物情形作出合法合理判断,例如:(2021)沪74民终74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出租人与供应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货款后,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验收合格确认书》的情况下,出租人已尽到审核义务,无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或明知租赁物系承租人虚构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主张本案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缺乏依据;又如:(2019)沪74民终83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承租人辩称未收到租赁物,既未能举证证明该接收证明系出租人以欺诈方式诱使其签署,亦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故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此外,我们也查询到少数判决书((2021)湘0105民初4461号)中法院基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价值的明显不审慎而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对售后回租事实存在虚构,但即使如此,法院并未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认定其不具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应确定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因此,也能看出法院对因租赁物缺失而做出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均较为慎重。

3、租赁物缺失对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影响:《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此,在多数租赁物缺失案件中,法院均以此法律规定在认可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其性质,例如:在(2022)沪74民终370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因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案涉当事人之间有资金的出借及返还关系,而不足以证明存在实际的租赁物并转移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上海某公司与云南某公司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同时,笔者还关注到在直接融资租赁交易纠纷案件中,多数法院认为承租人自主选择和确定租赁物卖方,因此承租人应直接承担卖方对租赁物交付不能或交付瑕疵的责任和风险,承租人不能以此抗辩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也即在租赁物未交付或存在交付瑕疵的情形下,法院仍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例如:(2023)沪74民终2250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某机械公司与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就案涉租赁物的交付有争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无论被告某机械公司与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就租赁物交付问题另有何约定,均不能因此免除被告承租人某机械公司对原告的租金支付义务。

小结上述,笔者认为,在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缺失并不能与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划等号,甚至在考虑和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性质时,也应重点审查和关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失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而不能“一刀切”,遇到租赁物缺失的情形,即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或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等。根据上述简要分析和总结,笔者折回来对本文开头提及的一审判决书提出几个主要的具体问题,希望出租人在二审程序可以获得满意的结果:

1. 售后回租融资交易下承租人应对转让给出租人的租赁物承担所有风险和责任,针对被告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租赁物验收书、人机合影等文件确认自己享有租赁车辆所有权与租赁车辆实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矛盾事实和原因等,一审法院未作出进一步认定,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甚至存在错误;

2. 一审法院无视被告承租人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在电子签名系统签署《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提供人机合影等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承租人被欺诈、被胁迫或显示公平等情形下,未对被告承租人签署《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愿以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任何认为或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3. 出租人无虚构租赁物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审慎审查和确认租赁物的客观真实性,即使客观存在租赁物缺失情形,也不必然导致《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或被驳回所有诉讼请求的诉讼结果。

二、司法与监管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9月12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2)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规定特定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明确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等。(3)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一是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三是规范仲裁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程序。四是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及换届。五是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六是提高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4)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一是明确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增设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二是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网络在线仲裁制度。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四是增加仲裁文书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五是明确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需遵循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以提高仲裁庭组庭的公正性。六是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七是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2. 《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金规〔2025〕2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引导金融行业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2.优化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3.完善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4.强化上下协同。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按照总局制定的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根据辖内金融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5.深化结果运用。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工信厅联合重装〔2025〕46号)

根据该通知,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全部领域。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

4.《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商服贸发〔2025〕186号)

该通知提出13条政策措施:用好用足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服务出口,进一步支持数字服务、高端设计、研发、供应链、检验检测、认可认证、知识产权、地理信息、语言服务等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以及节能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环境治理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碳足迹核算管理服务、碳管理综合服务等绿色服务,培育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增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撬动作用;优化服务出口零税率申报程序;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精准度;完善保税监管制度;便利人员跨境往来和入境消费;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提升服务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水平;鼓励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流转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质押登记等信息平台,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推广专利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加快发展国际数据服务业务;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5.《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

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运营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聚焦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监管,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规则,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检查、处罚、恢复处置、退出等监管规定,实现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标准统一,为金融市场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6.《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

加快金融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构建同推进新型工业化相适应的金融体制,现提出相关指导意见,其中包括,优化传统制造业金融服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银行按照有扶有控原则优化授信政策,加大对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以及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融资支持力度。加强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提供商的多元化金融支持。发挥融资租赁业务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支持企业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智能装备和软件更新替代、绿色环保装备购置、安全应急装备应用等,推进制造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加强债券品种创新,支持技改升级、智能工厂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领域。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进行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各类科技保险业务,为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数据资产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加强对5G、工业互联网、数据和算力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运用融资租赁、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推动银行建设数字化产业金融服务平台,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信息采集、数据验证、估值定价、产品创新等,实现结算、融资、现金管理等“一站式”金融服务。有序推进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优化对首贷户的征信供给,提升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鼓励金融机构与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协同联动,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找资金”服务等;鼓励保险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股权、债券、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等形式,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7.《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要求,充分发挥绿色金融牵引作用,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和基础制度,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力度,印发本目录。要求各相关单位要以本目录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各类绿色金融工具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适用于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旨在提升绿色金融市场流动性和资产管理效率。本目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法律法规(重点摘要)

1. 海南省

《海南省加快构建具有特色和优势现代化产业体系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琼府办〔2025〕36号):开展金融改革先行先试。推动EF账户试点扩容,提升海南自贸港资金跨境流动便利水平。积极争取落地跨境资管政策试点,支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集聚发展,加快海南自贸港跨境资金监测平台(二期)建设。精准释放飞机船舶租赁SPV实质性运营认定政策红利,吸引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来琼展业。到2027年,三亚中央商务区现代金融产业集群资产管理金额接近6000亿元等。

2. 广东省

(1)《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25〕220号):新发展国际租赁和保理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有境内支付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南沙设立的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南沙设立项目公司,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对其在南沙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资本金限制,允许特殊目的公司共享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鼓励南沙境内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接入流程辅导,提高接入效率。鼓励南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领域发展,完善组织保障,探索建立市级融资租赁产业协调机制,将南沙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租赁产业高地。高标准建设南沙国际金融岛、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期货产业园等平台,支持在广州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落户南沙,大力吸引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区私募基金、融资租赁、金融科技及期货上下游企业等机构入驻,提升交通便利水平,优化配套环境,为境外及港澳金融机构跨境办公提供优质空间载体等。

(2)《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金管〔2025〕12号):修订后的《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 上海市

(1)《上海市加快推动“AI+制造”发展的实施方案》(沪经信软〔2025〕556号):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企业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优质企业优化贷款手续、审批环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具备智能化转型平台、系统集成等功能的服务商,通过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探索将接入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的企业生产数据作为银行贷款增信项。支持服务商等企业通过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进行质押融资。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智能产品和设备提供专项融资租赁服务。发挥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市区相关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支持“AI+制造”发展,精准投向语料建设、模型开发、场景应用、服务商等项目和创新主体等。

(2)《关于修订〈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次修订未涉及原《暂行办法》实体内容,主要涉及机构改革后相关机构名称的变动,具体是将原《暂行办法》中“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银保监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并将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修改为“2021年10月1日前”。新《暂行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4. 山东省

《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5〕128号):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培育行动,引进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强化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交易和投融资等服务能力。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技术应用,促进服务模式转变,培育共享科研、敏捷研发、数字仿真等新业态。对按规定购买或提供人工智能算力并且应用成果显著的,实施“算力券”奖补。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向制造环节拓展,支持以虚拟现实体验、用户参与设计等方式,开展反向定制、个性化定制等服务。引导科技服务业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快设备购置与数字化、智能化更新改造,实现纵向延伸服务链条、横向探索业态跨界,加快业务模式转型升级。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向平台化和综合性服务机构发展,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支持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等设立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机构,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服务力度。提升科创基金运营服务能力,培育发展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撬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品服务,探索知识产权、人才团队、数据算力资源均可作价的融资模式,打造企业融资新生态。高质量建设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强用好“科融信”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推广“创新积分制”。深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打造“鲁科贷”“鲁科担”“鲁科保”“鲁科投”“鲁科融”品牌,扩大“拨投结合”“先投后股”改革试点,强化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投融资支持。鼓励各类金融和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上市融资,提供信用增进、资本运作、投融资对接等全方位服务。用好科技创新债券解决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持续增强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服务能力,畅通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渠道等。

5. 安徽省

《安徽省开发区条例》:支持开发区发展研发设计、工业设计、商务咨询、检验检测、供应链金融、现代物流、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开发区内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盘活机制,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依法盘活开发区内存量国有闲置资产,提升资产使用效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采用多种投融资方式,为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等。

6. 贵州省

《贵州省鼓励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黔府办函〔2025〕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内容包括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数据领域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数据资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对投运和扩建的数据中心、智算中心开展算力评估,优化数据中心运行效能,支持算力集群规模化发展。加大贵州算力品牌宣传力度,提升贵州算力服务能力;深入实施行业大模型发展行动,推动化工、旅游、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行业大模型应用,建设具备共性支撑能力及行业数据汇聚功能的产业赋能平台。围绕数字政府、城市运营、教育、医疗、交通、乡村振兴等领域,支持企业开展数据场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数据场景应用项目,依法依规给予支持等。

四、重大行政处罚

甬金罚决字〔2025〕45号

被处罚当事人: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租前尽职调查不审慎、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不到位、构筑物分类的租赁物管控不到位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10万元

处罚决定公布日期:2025年7月4日

END

文章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作     者:陈宝姝、杨诗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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