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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省市严禁融资租赁公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022年9月,上海市金融局在监管信息平台上向融资租赁公司发布了《关于做好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专项排查的通知》。
2022年10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严格要求辖区租赁机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具体要求上,一是要完善尽职调查,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二是要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的不动产、构筑物)、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三是要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山东省,福建省、江苏省、重庆市、湖南省、湖北省等多地金融局也在其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文件(含监管办法、指引、细则等)中明确: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文章来源:租赁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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