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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如何影响融资租赁项目审查、租后管理及处置

2024-07-18 17:17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规范,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债券管理制度等。那么,种种修改之后,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在项目审查、租后管理以及资产处置中到底会遇到哪些实际变化,又该如何妥善应对呢?

 

法定代表人规则变化

新《公司法》第10条用“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取代了原来“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成为历史,实践中不要求再出现执行董事这一表述。并明确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因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实质是委托关系,可随时解除委托,其辞任之日即其提交辞任意思表示之日,无需得到公司批准。

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改变了原工商登记的规定,解决了离任法定代表人拖延不签字变更造成的困境。

新《公司法》第46条要求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而不是原先的法定代表人。

租赁公司在项目审查时需注意客户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主体文件,避免再出现执行董事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审查客户工商登记等主体资料时,注意签署人应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这一变化;要注意进一步核实客户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的具体规定,以此确定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合法性,规避风险。

 

资本金缴纳规则变化

新《公司法》第47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虽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置了三年过渡期,但总而言之,有限责任公司最晚将于八年内缴足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将在三年内缴足股款。

对比现行公司法对认缴出资年限未做限制,导致很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无限延长出资期限的方式来逃避出资责任,造成注册资本明显失真、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纠纷、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资责任承担纠纷屡见不鲜的状况,这一变化纠正了股东认为注册资本仅是公示登记用于标榜自身实力,而自身却无需最终兜底负责的态度,将更好地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以及对于注册资本的理性选择。

这一变化也将造成已设立公司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情况,若减资公司为租赁公司客户,应由其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后,书面通知租赁公司或者进行公示后方可办理减资登记。租赁公司可选择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来保障自身权益,故租赁公司在租后管理中应加强对客户注册资本变化的监测,一旦发现有减资情形,应及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即使是减资决议做出后,办理登记前发生的租赁业务,也属于债务人应通知的范围。实践中租赁公司也可以利用债务人减资需要,提前将其持有股权的公司进行财产保全,造成其无法顺利减资,以促成其偿还债务的情况。